系不住的命
作者:慈灏 | 分类:现言 | 字数:32.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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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章 二审法院的判决书也是魔法棒
小文说完就走了,她边走边难过,其实自己本来也应该走向大学的道路,可是就是那个该死不烂的病魔如此残酷地把自己挡在外面,让这个本来应该成为实事的道路,早早地成为过去时,远离自己。现在,她已走向越来越艰辛的路,真不知道自己走到何时,能坚持多久。自己实在无力支持时,又会跌落到哪里。“她表现得是多么阳光,变得也越来越有气质了,越发地成熟了。而我却成了一朵即将蔫萎的花,上天啊,你为什么这样不公平?为什么非要这样折磨我!”小文想着,心里越发地沮丧,甚至在心里恨起了的父母,为要把她带到这个世上,难道自己来到这个世上就是注定要受苦吗?”小文在心里痛苦地想着,感觉自己真的成了一只断线的风筝,也不知道能飘到哪里,还能飘几时。
时隔不久,任庆上诉的案件开始开庭了。小文和主任仍然以万泉的代理人的身份,参加了诉讼。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审理案件就是不一样,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并没有正式开庭,而是把当事人喊到一间办公室中,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各自随便找个座位。审判员在办公桌边,边审边记,也就算开庭了。也许小文经历了一些事,曾经的锐气早就磨的没有了,在这种形势下,也不会像以前那样冲动了,法官如何做,只能是法官说了算,她只会随和着。
当然二审法院法官审判的水平也不一般。法官审理的焦点,转移到他们三者之间的账目上,要查清他们之间的账目是否结清。于是围绕着三人之间的账目查起来,最终查明了真象。任庆只给万、田二人送了价值元的料款,却收了他们共计元的款额。其中从万泉处提元,从田光处提元。有元的款额由任庆多得。
关于万泉和田光之间的账目,法官并没有那么热衷于调查。在双方向法庭提交的结账单上,记载着李福户头中田光应支付给方庆的料款,但田光却没有支付。小文和方主任把关于这一争议的证据提交法庭,但法官却拒绝了,说是与本案无关。小文和方主任当然不甘心,但凭他们如何理论,法官对他们的态度也甚是冷淡,而与田光却异常地暧昧,仿佛他们早已认识。很快,庭审就在匆匆匆忙中结束了庭审。
开庭后的几天,万泉找到主任说:“法院打电话,让他带钱去中级法院。但没具体说什么。”
主任和小文都明白,二审法院是在借民诉法第1151条别有用心。他们力劝万泉按法院的意思做。可万泉伤透了心,气极败坏地说:“还打关司?我可受真够了,我宁愿把钱白白地送给任庆和田光,也不再向法院投一文一子。我对田光已佩服得五体投地了,他会用钱买指挥棒,咱们没那本事,不跟他斗了。随它判吧,这钱我是一分也不会再出了。”
又过了一段时间,丰孜村诉四承包户合同纠纷一案,鉴定结果出来了。鉴定的面积与合同中规定的面积差别不大。鉴定结果一出,赵竹剑便很快就把判决书发给了双方当事人,判决丰孜村胜诉。
一个月后,任庆与田光债务纠纷案的二审判决也有了结果。判决书中写道:
上诉人任庆,因合伙债务纠纷一案,不服汶城市人民法院(2000)汶民初字第1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1998年2月原、被告合伙承包铁路某处工程,由原告负责贷款,由被告联系业务买料,收支款项。工程完工后,原被告于1999年12月10日结算账目,并写下结算协议一份,列明被告各项料款支出。被告从原告处提取,相减后被告应付原告款.30元,但又方误算为.30元(原告仅要求追回此款)。双方还约定原告支付与第三人任庆款元转由被告与第三人算账及其他二项债务的支出。原被告合伙期间,第三人任庆以李福的名义送料一宗,计料款元。送料期间原告未经被告知晓私自支付第三人款元,并由第三人写下收款条,该收款条现在原告处,后料款由被告与第三人结清。第三人也承认与原被告结清了账目。与谁结算给谁料单。原告与第三人曾合伙干过一桥洞工程,双方于1999提10月29日结账。原告写下与第三人账目全清的证明,第三人以此为据述称已与原被告结清了桥上及路上元的账目。但原告解释为系桥上账目结清,路上帐目应由第三人结算。原告与第三人处均无料单。判决:一、被告田光支付原告万泉款.30元;二、原告万泉将与第三人任庆的结算手续交付被告田光;三、第三人任庆返还被告田光料款元,被告田光将料款手续返还给第三人任庆;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82元,保全费400元,反诉费1800元,由原告负担1500元,被告负担1782元,第三人负担1800元。宣判后,第三人任庆不服,其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上诉人没有义务再返还元;2、两被上诉人结账单上没有上诉人签字,对上诉人无约束力。二、一审法院所列主体错误,万泉与田光才是合伙关系,上诉人与两被上诉人之间是买卖关系,两被上诉人都未告上诉人,上诉人不应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1998年2月,两被上诉人万泉和田光合伙承包铁十八局三处四公司工程,由万泉负责贷款,田光联系业务买料、收支款项。工程完工后,两被上诉人于1999年12月10日结算账目,并写下结算协议一份,列明田光各项料款支出。田光从万泉处提款相减其支出后田光应付万泉款.30元,双方误算为.30元(万泉仅要求追回此款)双方还约定万泉交付与第三人任庆款元转由田光与上诉人算账及其他二项债务支出,另查明,两被上诉人合伙期间上诉人方庆以李福的名义送料一宗,计料款元。送料期间被上诉人万泉未经被上诉人田光知晓私自支付上诉人款元,并由上诉人写下收款条,该收款条现在被上诉人万泉处。上诉人主张指使给两被上诉人送了多元钱的料。上诉人、两被上诉人认可上诉人送料与运费计元(其中包含有料单证实元)。上诉人主张6月28日(农历)之后还送过料没有证据证实且两被上诉人均不认可。两被上诉人共计支付上诉人料款元,其中被上诉人田光支付上诉人元且已从上诉人处收回元的料单,被上诉人万泉支付上诉人元有上诉人为其打的元的收到条。上诉人主张送了多元钱的料,有证据证实及两被上诉人认可的共计元,其他元的送料主张上诉人未能提供不效证据予以证实。被上诉人田光从万泉处结账的元,已支付李福户头。
还查明,1998提6月28日(农历)之后,上诉人及两被上诉人三人曾合伙干过桥台,三人均认可桥台上的账目已结清。
本院认为,两被上诉人之间的账目结算协议合法有效,被上诉人田光应按协议约定支付被上诉人万泉款项.30元。双方协议中约定的万泉支付第三人任庆款元转由田光与任庆算账的条款由万泉支付给任庆料款元,但未从方庆处收回料单且该料款田光没有支付给任庆,该条款为无效条款。上诉人任庆从两被上诉人处提料款元(其中从万泉处提元,从田光处提料款元),但是只供应两被上诉人元的料,其多提的款项(减元)应予以返还。因为任庆所在原李福户头料款元,田光已从万泉处报销完毕,所以任庆多领的料款应退返还万泉。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欠妥,依法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汶城市人民法院(2000)汶民初字第1521号民事判决的一四项。
二、撤销汶城市人民法院()民初字第1521号民事判决的二三项。
三,改判上诉人任庆返还田光款元。一审案件受理费5082元,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82元由上诉人任庆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万泉看完判决书后,异常地气愤。自己的一万多元钱被法院这么一折腾,给折腾没了。他已经彻底地失望了,感觉这关司打得太憋屈了,可是又没办法。虽然主任和小文见议万泉可依照本判决书再另行起诉追回欠款,但万泉已坚决不再提起诉讼。
后来小文去法庭,赵竹剑谈起这个案了很自负地说:“怎么样,我说什么着来,你们想赢可不容易。”
小文只是笑笑说:“你狂呗,总有你不能狂的一天。”赵竹剑才不管这些,该怎么做还是照样,他还是法庭中的业务骨干。